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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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砖砌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全部内容满意回答4砌筑砂浆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说明:4.0.1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

2、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4.0.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说明:4.0.2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对于水泥砂浆,事实上已成为水泥粘土砂浆,但又与一般使用

3、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浆在其性质上有一定差异,难以满足某些条件下的使用要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浆,如砂子含泥量过在,有可能导致塑化剂掺量过多,造成砂浆强度降低。因而对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较大,如按上述规定执行,则一些地区施工用砂要外地运去,不仅影响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规定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4.0.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0.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说明:4.03.-4.0.4脱

4、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4.0.5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说明:4.0.5考虑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较普遍,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因此,本条对拌制砂浆用水做出了规定。4.0.6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说明:4.0.6砌筑砂浆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和减少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重要保证。4.0.7

5、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精选范本,供参考!说明:4.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3.2.3条规定,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抗压强度值应对3.2.1条各表中的数值乘以0.9的调整系数;砌体轴心抗拉、弯曲抗拉、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对3.2.2条表3.2.2中的数值乘以0.8的调整系数。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说明:4.0.8目前,在砂浆中掺用的有机塑

6、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产品很多,但同种产品的性能存在差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对这些外加剂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再使用。对有机塑化剂,尚应有针对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根据其结果确定砌体强度。例如,对微沫剂替代石灰膏制作水泥混合砂浆,砌体抗压强度较同强度等级的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10%;而砌体的抗剪强度无不良影响。4.0.9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说明:4.0.9砂浆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是砂浆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主要原因。按体积计量,水泥因操作方法不同其密度变

7、化范围为980-1200kg/m3;砂因含水量不同其密度变化幅度可达20%以上。甘肃省第五建筑公司曾在试验室对砂浆采用重量计量和体积计量的强度进行过对比试验,其强度变异系数分别为0.86%-15.8%和2.51-27.9%。如在施工现场,这种差异将更大。因此,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用重量计量,以确保砂浆的强度和均匀性。4.0.1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

8、砂浆,应为3~5min。说明:4.0.10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浆不易搅拌均匀的缺点,规定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同时,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证砂浆拌合质量,对不同砂浆品种分别规定了搅拌时间的要求。4.0.11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说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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