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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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口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C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

2、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血深入的了解。10月14F1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授新动态。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牛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人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牛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屮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牛时间:10月14FI(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人学明徳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人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人家参加今犬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犬來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人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耍性和紧迫性,口不言待。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己经农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我们论坛今天邀请

4、的嘉宾,都是大家非常熟悉的面孔,他们分别是: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掌声)町以说,三位教授都是与我们今夭的主题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学者,我想这种联系的密切性主要衣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三位教授长期从事侵权责任法研究,并在该领域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学术专著耳熟能详,难以一一介绍。三位教授不但出版了人量畅销系列侵权法专著,而•在侵权责任立法丄作启动以来,三位教授都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耍的期刊上发表了广受关注的学术论文。例如,王利明教授近期在《屮国法学》发表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杨立新教授近期在《法学研究》发农的“中国医

5、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张新宝教授近期在《中国法学》发表的“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等。另一种联系的密切性表现在,白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以來,三位教授全程参与并见证了这个立法过程,尤其是参加了每一次重大的立法专家论证会,以学术思想积极地推动立法,促进立法草案的发展与完善。最后,作为主持人,我介绍一下今天论坛的交流规则:先由每位嘉宾作30分钟的精彩演讲;然后山三位嘉宾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讨论和交流;最后,大家町以积极举手争取向三位嘉宾提问。好了,请人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利明教授演讲。(掌声)王利明:这么多同学站着我也不好意思处着,干

6、脆站着讲吧。我就争取35分钟左右。侵权责任法我们把它称为“责任法”而不是“行为法”。因为是责任法,所以使这个侵权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它可以把一些虽然无行为,但有责任这种情况町以包括在里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为口己行为负责的这一原则。所以我个人一直是赞成使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这个名称,这对以使我们这部法律更有开放性,更有包容性。下面我讲几个问题:第一问题就是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第二条。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耍承担侵权责任,它的目的主要是要区分民事权益的侵害与行政权和其它权益侵害的关系,确定侵权法要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制在民事权益的侵害

7、方面。但我认为这个条款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看着简洁,但是它缺了很多重耍内容。我觉得它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一个就是它没有确定民事权利究竞局限在哪些方面。侵权法不是保护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仅限制在绝对权。至于介同债权它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这个条款没有把他区别开。第二它没有确定利益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事实上侵权法保护的上要的是那些合法的利益,比方说由于止当竞争导致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受侵权法保护的。对利益的范围也应当冇界定。第三点是它没冇区分利益和权利在保护上的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我们说侵害权利可以使用一般的责

8、任构成要件,但是侵害利益为了避免或防止对利益保护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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