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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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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大学学生申诉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江苏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和处理的申诉。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监察处。第四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代理其申诉,代理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第五条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
2、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签名。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
3、人。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由受理机关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九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
4、回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二条有关文书应送达给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如拒签收的,按法定视为有效的送达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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