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人的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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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人的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问题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在近现代民法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承认的事实。自然人的人格权由法律赋予,是法定权利。而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理论和立法的出现,是对现代民法人格权制度的突破。而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权,是现在学术界讨论法人制度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法人的人格权“人格”起源于罗马法,但在罗马法时代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制度,经过发展,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因此建立了现代平等基础上的“人格”制度。自然人的人格权被大家广泛的承认,而作为法律拟制的“法人”,是否也具

2、有人格权,学术界产生了争论。(一)法人人格权在立法上的体现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但是并没有关于法人人格权的规定。虽然在该法的第二次草案中赋予法人一种人格权———名称权,却遭到学界强烈的反对,使得最后的德国民法典第12条只规定了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可以适用于法人。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才在总则部分对人格权作了一般规定。该法的第53条规定:“法人能享有一切权利,并负一切义务,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

3、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基本上采取了瑞士立法例,在该法的第26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比较重视人格权立法。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虽未提到人格权概念,但在该法的第7条规定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名誉和威望的规则。1978年修改的《匈牙利民法典》专门设置一章共10条规定了人格权,并极大地扩展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肖像、荣誉、名誉、尊严、姓名、自由、个人生活秘密等。上述对人格权的规定,除专属自然人者均应适

4、用于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各节相并列,并且明确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二)反对“法人具有人格权”的观点梳理学者尹田认为法人是不具有人格权的,其理由是:第一,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具有特定内涵和价值,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如前所述,在人格权发展史上,自然人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理论“是通过人格尊严思想的介入而联系起来的”,而人的尊严亦即人类绝对价值,是以人类的理性(包括道德要求)作为基础的,因而人格权的产生过程,与

5、团体人格的创制毫无关系。由此,建立在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同一性”基础上的逻辑推论———法人有人格即有人格权中的“人格”,与产生自然人人格权的“人格”非属同类,故其推论的前提是错误的。人格权表现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故除非改变人格权的固有含义,否则,即使法人人格以及构成其人格要素的名称、名誉等受法律保护,其产生的权利亦非自然人人格权意义上的“人格权”。第二,法人的人格权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自然人的人格为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一切领域的基本生存条件,其基本作用在于使

6、人成其为人,故其受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表现为人的生存价值、伦理价值或精神利益(生命、身体、自由、尊严、隐私等等),此种人格利益有时可能与财产利益相牵连,但绝对不会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亦不得转让。而法人的人格为团体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的主体资格,故其所谓人格利益必然只能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是某种财产价值的载体,多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如名称、商业秘密等。对自然人姓名、名誉、隐私的侵犯,其直接损害的是人的尊严———精神损害,而对法人名称、名誉、信用、商业秘密的侵害,其损害的只能是其商业

7、上的利益,故法人不得主张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法人的所谓人格权实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对此,无论有关工业产权保护之国际公约将法人名称权规定为无形财产权的事实,或学界有关法人名称(商号)、名誉(商业信誉)、商业信用及商业秘密为财产权或者无形财产权的各种理论分析等,均揭示了问题的实质。第三,他认为法人的人格权绝非一切法人均得享有,故其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第四,法人的人格权亦得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乃至个人所享有,故其非为团体人格之专属权利。由此,尹田认为法人是不具有人格权的。(三)我的看法我认

8、为法人具有人格权,但法人享有的人格权是区别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首先,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判定是否具有人格权的唯一标准。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犯时,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侵犯,这种侵犯体现在精神层面,是难以用具体的物质衡量,因此,法律规定在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还赋予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体现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而对于法人来说,其形态本质是一个团体,当其法人的字号、商誉等具有人格属性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很难说这种层面是精神层次上的,因为法人独立于法人中的成员,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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