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MAM贴吧AMAM经验从等级教程废除“驾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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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废除“驾考合一”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考驾照只能通过驾校,很少有人会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今年5月发起了对该制度的挑战,最终促使相关部门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法予以叫停。但这一制度在全国其他省份依旧畅行无阻。  我们姑且不论这项制度的合理与否,因为一项制度是否合理,需要通过成本计算的方式,有如企业进行某项市场决策。具体到考驾照是否必须通过驾校这个问题上来,相关部门要从价值观、经济程度等方面在“给予公众自学的权利”与“强制公众进入驾校学习”之间,进行一番成本上的比较。“随意上路学车引发交

2、通安全问题”会消耗掉多少社会成本,“强制上驾校”又会消耗掉多少社会成本,谁消耗得多,谁就应该被抛弃。  为什么要叫停“驾考合一”?正如湘潭大学欧爱民教授所言:“驾考合一”不仅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相抵触,同时还违背了上位法《中户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4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事实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因为得到许可并且行使被许可的权利,从而获得相关利益。根

3、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以立法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为核心,即以法律作为设定行政许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具体设定依据,在许可设定领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地方,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省级政府规章来补充和完善。除了法律规定的设定依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直接增加了公民取得特定资格的许可条件

4、,显属违法。  长期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直是我国依法行政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机制一直未能有效建立和运行,各个层级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利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漏洞,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从法律层面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被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从而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而《行政复议法》也只是建立了具体案件中的附带审查制度,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审查是

5、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前提,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有效的法律程序来纠正。  叫停“驾考合一”,不仅在于为公民节省了培训费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但这也仅是个案。如果不从实体上、程序上建立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挑战“红头”文件也就只具标本价值,而无推广意义。4  1、建立、健全中国现实语境下的违宪、违法、违规审查制度,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纳入司法审查中来。  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老百姓可以状告政府的“红头文件”4违法,也允许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合法,但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6、豁免,导致许多违宪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一直被运用。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与上位法不符,也只是不予参照或引用,不合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仍然会引发新的诉讼。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应当在不违反一般法理和无害于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从宽解释,尽可能使较多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来。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在他们看来,违法的抽象行政

7、行为应在造成相对人损害之前予以确认和撤销,而不应等到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已导致相对人实际损害后再采取救济措施。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由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从法律整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只考虑某一机关所适用的法律。司法审查的存在也是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协调法律的一致所必要”。  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批准制度。  备案是一种立法程序,表明某一机关在制定了某一文件后,要向某些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审查,没有审查的备案往往使立法监督流于形式,光审查不撤销,同样也使立法监督流于形式。“批准”作为

8、有关文件生效的必备要件,其实质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一种参与。批准机关必须对行政行为从形式合法、实质合法两方面进行审查。赋予相关机关更便捷的撤销权和改变权,保证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事重、事后监督落到实处。  3、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的程序。通过立法模式完善社会公众、机关等主体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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