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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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1一般规定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92(1999年版)7.1.12消防站2.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GB50160-92(1999年版)7.2.12.2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G

2、B50160-92(1999年版)7.2.22.3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GB50160-92(1999年版)7.2.112.4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GB50160-92(1999年版)7.2.42.5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GB50160-92(1999年版)7.2.52.6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

3、列要求: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GB50160-92(1999年版)7.2.62.7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GB50160-92(1999年版)7.2.72.8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

4、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GB50160-92(1999年版)7.2.82.9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GB50160-92(1999年版)。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7.2.92.10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GB50160-92(1999年版)7.2.103消防给水系统3.1消防水源3.1.1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

5、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GB50160-92(1999年版)7.3.13.1.2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

6、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GB50160-92(1999年版)7.3.23.2消防用水量3.2.1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GB50160-92(1999年版)7.3.33.2.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GB50160-92(1999年版)7.3.43.2.3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GB50160-92(1999年版)7.3.53.2.4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

7、下列规定: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GB50160-92(1999年版)7.3.63.2.5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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