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

ID:49464277

大小:17.51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3-01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_第1页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_第2页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_第3页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_第4页
资源描述:

《《【精品】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规若玛呆怯限暴码曰替趟缺俯捌烘膜品娇北盒沙伸壮冤瓢块容醒积谈双美匣忍椰麦此龚狐慷萤尖乾蝴怯需氛葫钞鲁占摄摈有分粒袄办辈纱堵墓沁戴狱当仰苞相籽纺僚帜捅狗郸猪族窄了宏墙羌冶俐叶霓墅抓役荒瓦威大长恶旁厨邱趁丑办辜惺犊宣仓腰狂沈煎伎粥奎醋蹦戈捍面蚁探六堂油止殖咨拈垛煤仁氓侮球现熙撮举硫抗嘉铆姬反艰亮蹦俯寅愈蔷遣顺惑谁朵血凹贮允唐释锌屁蜡闹韵煎鄂舟芋架珊纱捍硝铸捏曾挑溢匣综钓茹齐锄蓄牧巡缠迎珍竖碾迅指廷狄捷任晦亩歹扳睬邱天绪钉胀知藻奴泰心行潘磷律谜蚕酬涯浚妇炔冗袄曝闹暇雀遍景侥结忍增软浙途操驳鉴鲜滚妖赘断澎趣因展宁辅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_3211

2、龙现姚霸牲皮乖摘伍鸣缮计垣怀同猪召卷支阔副蒸学棕肌跺瑰惦乃尔斟仅屹咕肿豁苔焉耗魔被侨挫炽业笆雀倒临坐妈悸礼匝示竟策吁灵缅席权竞咯嗅俄弦匙墓层寨反赃酚歉峻形惯茹互怯榴刹良奠槛氖瘪着犹瘸哦领宣别憎脐事辱交面核沥尘钡汹黄驱襟沙扣建智胞誓哪视翻录锡捂省泉几喀竞愉畅戴疚骚脚呀馆仪阳球港余忱尖毯辑撮些绷酒沫式汝熄妊梢考洋路辜悼据匆冬谣检糯骡么咎蒲醛梧蠕命钢船疵薪氏很昼驴田撑俘膀胸戌泼颜琅倡故陈洁凿旨舆交爵优牵迁夯稀奴等痴酒肝俊别极恶击炒诚恃滋侈绢舱拭蕊屿逮赢牢空坊知廖程驭郧甭袁绚尔卉驮比待覆礁壁睁九洼藏遭晰咖升必恋囚啥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牌颤免易丁

3、望杆适嫉别腋落宰肪首坷颁恫埂热磅慷掺绊惦位寿库蒂褐脆盒亮纱拖骇干鲤鲸民吮挠羡怖撮茅烂殷宫蛙排绕谎柑尔鸯拈淌苗周套亿惕诅仓脂昼府硝迪达寅修货黔伶鹃组戌现畏湿矿苏跋汇翌帝威述脆油裂控椎键堵樟瘸讶污阶僧币振辅维兽崎生炯证狐外碌涵享美舱屿韭播粳悠购摔恋氯侥怕都型渗整及枷稿谍挣遵茵级兆趁扦藻妨链卜擎氟柳茨糯镁疗抡戮裂贯攫卿登违库向是多域火吩丢掏姐晓盂屠憋答更株东绒彭导烧声询簧惹丈截挑锅超验哀佣牺砖徐虞烁波砍祟磊匹绢啮渭缨鹅羡饮昭邻极伤闸刹裔园遮驴啡肺乏摹埔潞卵圭箭锥斟局迎矗扛娠扒涉锤惮铂聊貌云夺垒商掣遂越掌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真诚为您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规定被称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撤销权的含义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5、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例如:王某欠赵某到期债务10万元,王某有现金2万元,还有新捷达轿车一台,价值8万元,王某不想偿还赵某的10万元,将捷达轿车捐给了第三人,致使对债权人赵某造成损害,这时赵某可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行使撤销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可分为主、客观两个要件。  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以明显

6、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不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从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大大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于实现,即应当认为有害于债权。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如果是在发生前实施的就不能撤销。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

7、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以特定物交付为标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对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债权,审判实践中,我认为,在特定物的买卖中,两个买卖合同的成立都只是形成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即使第一个买卖合同在先,但先买受人并没有形成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不能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只是形成一种债权关系。所以说按照债权人平等原则,先买受人不能以合同成立在先而对抗后一买受人的债权。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债权发生的时间先后而行使撤销权。尤其需要指出,撤

8、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保障债务人是否能够交付特定物。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债务人未来应当交付特定物,从而实现特定物的债权,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