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核对制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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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核对制度范文  处方核对制度第1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第2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3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4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5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

2、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6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7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8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

3、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9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10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11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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