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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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第六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术语定义】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用地、桥梁、隧道、渡口、涵洞等。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附属设

2、施包括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管理、养护、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县道是指连接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市)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际间公路。村道是指连接行政村与自然村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16第四条【建设发展原则】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质量、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州、县(市)

3、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管理模式和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行业指导与监督。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4、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第七条【公路保护】农村公路受国家16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

5、属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奖励规定】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规划要求】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规划编制】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

6、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规划变更】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16第十二条【用地范围】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顶、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组会议确定。第十三条【建筑控制区】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7、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必须改造路基时应当占用公路预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县道、乡道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道建设占用土地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

8、者村民小组依法调剂提供。第十五条【技术标准】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勘察16设计,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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