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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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   第3卷第J7期xx年7月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TheoryandPracticeofContemporaryV01.3NO.7论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尹华容,程超,刘彬海(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林权登记既是行政管理手段,又具有私法上的确权功能。  作为全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一环,林权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建立健全预告登记制度、规范林权登记内容以及设置统一的林权登记簿等。  这不仅关系到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我国林业改革的深入。  关键词林权登记;

2、预告登记制度;林权登记簿;法律完善D912.1A1674—5884  (xx)07—0155—03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大对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中实行了林权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用来规范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xx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勘界发证”。  由此可见,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已经成了保护和巩固已有的林改成

3、果的当务之急。  一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林权登记制度具体来说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权利人的申请下,依法将有关申请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相关登记的事实。  在xx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从这一点来说,林权登记制度既是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的一种法定公示方式,是《物权法》中建立不动产交易规则的一项工具。  我们认为林权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地体现为作为

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的功能,在性质上反映的是林权作为物权独立排他要求的私法本质。  首先,林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登记行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  其次,林权登记是国家公示行为和确权行为,是公权力对林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的确认。  最后,从林权登记的效果来看,登记公示公信的效果私权保护认识的逐步深入,国家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私权保护机制,而林权登记制度通过完善登记规范,改变林权规范散乱层次多、相互矛盾的情形,建立了统一的林权登记制度,在满足了大众对保护私权的需求的基础上又保障了林业资源的有效运转。  此外,随着

5、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公示方式所具有的明确权利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使其私法属性日益突出。  而就林权登记本身而言,其通过物权模式,赋予了权利公示的法律效果,使用益物权人获得了可以对抗其他市场主体的具有独立排他地位的支配权。  因此,通过林权登记制度确定登记效力,不仅能够保证有效地物权变动的完成,使权利人拥有有效合法的权利,又通过登记的对抗效力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201l一05—08作者简介尹华容(1973一),男,湖南邵阳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

6、学研究。  155二现今林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样式林权登记簿是一个怎样的形式,现今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00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林权登记簿展开设定。  然而按照一般的解释,不动产登记簿应该是法定的记载不动产相关事项的专用簿册。  国家首先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要记载不动产面积、类型等物理状态信息以及不动产的初始所有人、其后不动产的流转、变动等动态信息。  以方便社会公众和政府得到有关不动

7、产事项的准确而充分的信息。  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有规定“土地登记卡”为土地登记簿。  而林权登记簿却迟迟未能面世,如果不设计林权登记簿,全面、有效反映林权信息的林权登记制度将无法建立起来,林权的更正、变动、异议、抵押、用益等信息便无所依附,林权证书也将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设计统一调度、内容合理、构造有序的林权登记簿刻不容缓。  (二)林权登记立法等级比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林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真正具体的林权登记措施遍布于北京、四川、吉林

8、、湖南、江西、福建等省市地方政府出台的《林权登记工作方案》、《林权登记实施办法》中。  这其中以福建省颁布实施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最为引人注目。  然而,这些具体的措施虽然比较详细,但毕竟只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使用范围也仅限于当地,得不到大力地推广。  同时也不具备有效的法律形式,法律效力难以保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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