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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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是一个外来词,在各国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法称为“附合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葡萄牙、澳门称之为“加入合同”,中国大陆学者则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新《合同法》则称之为“格式条款”。尽管在称谓和理解上不一,但在意义上并无太大差异。本文使用格式合同一语。所谓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

2、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即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所列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11/11  所谓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持久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

3、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不接受,而无就个别条款进行具体协商的余地,即所谓“要麽接受,要麽走开”。通常而言,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在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拟定倾向于自己的内容。而相对人处于弱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

4、条件,一般都接收。比如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消费者只能就全部条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无其他选择,要麽签字,要麽放弃。  第三,在格式合同双方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11/11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这类行业在我国较多。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在相对人自愿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

5、背后,却隐藏着相对人被迫屈服于强大垄断企业的无奈。正是这些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把消费者戏称为“上帝”,也正是他们使“上帝”变成了驯服的奴隶。  从上述格式合同的特征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以形式上的平等背离了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其现实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早已远离了传统格式合同为了方便、快捷所维护的正义。所以,对于格式合同自身的多元价值冲突若不加分析,不进行法律上的有效规制,只会被正义所摒弃。  二、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  (一)价值冲突之表现  1.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背离11/11  格式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是契约自由。按照传统观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6、协商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格式合同的出现却使现实的差距拉的很远,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无奈的自愿”是在一种无形的压力下不得已做出的决定,从表面上看,这也是自愿的,但是否是真正的意思表示就值得思考了。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格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却是扭曲的自愿。这时候,“契约即正义”的正确性也打大折扣了。  其次,格式合同的出现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古典契约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任何人不得被未经

7、其同意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如果企业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拒绝任何人对其事先拟好的定式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变时,实际上剥夺了相对人与之协商的权利。这是是否存在真实的同意呢?虽然谁也不能强迫我去坐火车旅行,但是如果我想坐火车,就必须遵守铁路局强加给我的条款与条件。我不能就车票的购买地点、价格、晚点的补偿等内容与之协商。  2.格式合同与契约正义的冲突11/11  从格式合同的产生沿革来看,它生成于多年商业贸易惯例的积垫。它的出现使交易谈判的内容相对固定化,减少了一对一式谈判的风险和磨擦,降低了交易成本,其经济学上的效率与效益之双赢是不容低估的。但是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

8、生活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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