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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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刘煜伟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稈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

2、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表现我国清算制度主要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即解散清算)。关于破产清算专门制定了破产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清算,均指解散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公司解散的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

3、

4、,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分配,这时清算人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屮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我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清算制度,主要表现为:清算组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

5、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般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屮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问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稈屮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应当H在法定期间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申

6、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上。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H接到通知书ZU起三十口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公告ZU起四十五LI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7、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向公司破产的转变。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8、偿责任。二、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形成、职权职责、清算稈序、违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但现实屮,许多公司在解散后根木不进行清算,茯至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与我国的公司清算立法上的缺陷是分不开的,反思我国现行公司法上规定的清算制度,主要存在以卞几方面不足。(一)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所成立的清算机构取代解散前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成为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事务的执行机构,原有的董事会从清算机构成立Z时起白然归

9、于撤消。而我国公司法却缺少类似的必要规定,致使在公司清算屮出现两种权力执行机构并存的局面,给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制造了一定困难。(二)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没有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人的组成方式,但没有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这必然给公司清算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为公司股东,但是否为全部股东。如果全部股东参与清算,这样过于庞人的组织势必影响清算效率;如果不是全部股东参与清算,哪些股东具有任职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10、成。这就意味着,只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清算人就可以不再需要任何其它任职资格。公司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屮是一个空白,由此一些不合格的清算人不能依法解除其职务,最终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清算组的清算行为缺乏监督机制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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