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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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石岩公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法定名称是深圳市石岩公学,英文名称是Shenzhen Shiyan Public School,以下所称之“公学”即为本单位。第三条公学是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由政府和企业在原石岩中学基础上自愿合作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民办教育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公学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其目的是本着科学强国、教育兴国的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输送合格人才;通过良好的经营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增长;发挥股份合作制优势,探索股份合作的契约型办学模式,推动中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第五条公学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公学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教育局和宝安区教育局。公学自愿接受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宝安区教育局和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16/16第六条公学的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8号。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3、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与原举办者各方达成的合同、原董事会决议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学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原石岩镇人民政府)、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冠利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木材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光大依波钟表〈深圳〉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董事会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公学开办资金(

4、人民币):84,393,466.04元。出资者: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金额:51,674,104.14元;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金额:25,967,861.90元;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金额:3,938,374.75元;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额:2,250,499.75元;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金额:562,625.50元。各方出资比例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16/1661.23%;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30.77%;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4.665%;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2.665%;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0.67%。第十条公学的业务

5、范围:(一)办学结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出国预科教育等。(二)办学规模:公学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核准规模5,000人。(三)办学形式:公学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实行寄宿制和走读制管理。除依法必须承担的石岩户籍人口中学阶段的教育任务外,主要面向社会招收幼儿、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学习期限为幼儿园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公学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学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举办者负责。第十二条 公学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10名由举办者各方委派

6、及撤换,1名由公学校长兼任。董事的委派约定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5名;深圳冠利达实业有限公司2名;森帝木业(深圳)有限公司1名;深圳妈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名;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1名。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性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6/16(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校监和财务总监,审定和批准校长提请任免的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二)修改公学章程和审定公学的规章制度;(三)审定公学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校务委员会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公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四)审

7、定和修改公学的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决定教职员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查学校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六)审定批准提取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学校领导班子奖励;(七)决定年度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审查通过公学的劳动合同文本、重大交易合同等;(九)决定公学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十)负责公学终止或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十一)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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