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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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境内机构管理,强化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组织管理体系,提高机构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包括我行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下称“机构”)。自助银行及理财中心管理职能归属零售业务部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机构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的规划、设立、调整、筹建、辅导、等级管理、内设

2、机构、人岗配置、变更营业范围等方面。第四条我行分支机构的序列为分行、管辖(直属)支行、支行,其中,支行为最基层网点,隶属于分行或管辖支行。第五条机构布局应遵循总行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符合集约化经营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分类指导,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境内机构管理,强化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组织管理体系,提高机构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3、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包括我行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下称“机构”)。自助银行及理财中心管理职能归属零售业务部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机构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的规划、设立、调整、筹建、辅导、等级管理、内设机构、人岗配置、变更营业范围等方面。第四条我行分支机构的序列为分行、管辖(直属)支行、支行,其中,支行为最基层网点,隶属于分行或管辖支行。第五条机构布局应遵循总行制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符合集约化经营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

4、,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分类指导,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第六条是独立法人,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二章规划第七条机构规划分为年度机构规划和三年规划,由总行和分行编制,其中,分行级机构(含总行直属支行,下同)由总行拟订后报董事会审定,支行级机构规划由分行拟订后报总行审定。第八条机构发展规划需结合全行发展战略、经营环境和分行实际发展情况,对所在区域社会、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及同业经营状况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在投入产出测算分析基础上编制完成。第九条机构规划包括机构规划、设立、调整等涉及到的机构数量、人员配备、

5、财务预算等内容。第十条分行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下年度机构规划,机构三年规划滚动编制,每年1月底前上报。第十一条董事会批准的机构三年规划和年度规划,由总、分行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分别组织申报。年度计划于每年初上报监管部门。第三章设立第十二条我行机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二级报批、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新设立机构须坚持效益增长与机构增长同步发展原则,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与科学论证,力求合理布局,增长效益。第十四条新设立机构按照经济区域划分,重点在经济发达区域的地市级中心城市设立机构,对县(市)等

6、其他经济发达、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丰富市场资源的区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设立机构。第十五条总行在地市级中心城市初次设立的机构称为分行;在设有分行的城市设立下一级机构,称为支行;在总行所在地的市和县设立的机构,统称为支行。第十六条拟新设机构先由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申报设立。第十七条拟设立机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第十八条拟设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配置应符合内控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第十九条拟设立机构应

7、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可行的业务经营发展规划及符合规定的资产负债比率等监管指标。第二十条新设立支行级机构由分行提出申请,内容包括:1、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经济社会状况、中期发展规划、金融环境等;2、拟设立机构未来三年主要业务发展和绩效预测,包括未来三年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利润等;3、拟设立机构所在地周边我行机构、其他银行机构分布状况并图示具体位置;4、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金融同业机构设置及绩效;5、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内设部门、人员配置及来源、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等。

8、第二十一条机构设立报告经总行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当地监管、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调整第二十二条对江苏境内各分行所在城市区域的现有分支机构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增强功能;规范运作,优质高效”为原则进行调整,统筹兼顾,改善我行机构布局,提高投入产出水平,确保调整后的机构网点在一年后达到监管要求和总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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