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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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账务处理目前,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工业区的整体规划,各地对企业的拆迁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补偿。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这一补偿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收征收,尽管税收方面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政策规定可能不很完善,再加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造成偏差,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导致了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误区,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更好地理解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政策,明确会计法和税法的不同要求,指导企业完成对拆迁补偿费的正确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就现有的政策,对拆迁补偿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2004年05月19

2、日,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第十条,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3、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搬迁后重置的,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另一种情况是搬迁后不重置,则搬迁补偿收入需计征所得税,具体处理是:(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一、补偿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现状就以上处理方法和处理原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和税收处理方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目前各企业对“拆近补偿费”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挂账

4、不处理。目前这种企业最多,当取得补偿费后,由于是财政资金划拨,收到款项后,只是出具了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会计账务处理时作挂账处理,记入“其它应付款”项下。2、作为“补贴收入”入账。针对该项目来说,当企业财务收到补偿款后,不论是否重置资产,会计上先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列入“补贴收入”,但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交时,又作为免税项进行调整。3、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处理。有些企业由于进行了固定资产的重新购置,遵照税收政策要求,按第一种方法冲减了固定资产原值,但当出现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小于(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时,又不知道如何冲

5、减。4、有些企业甚至收取补偿费后放在企业账外,不在企业财务账面反映。针对上述企业处理情况,笔者认为对于该项征税规定要进行重新理解,提出不同的探讨意见,同时对财务处理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指导。二、对该项征税规定中存在认识问题的探讨意见对于该项税收政策规定,该规定[苏国税发2004第097号]值得进一步商榷和理解。1、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搬迁后重置,搬迁补偿收入不计征所得税。而是采用(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方法处理,此方法有以下几点需要重新理解。(1)、政府财政拆迁补偿费实际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搬

6、迁费用、停工损失等的补偿,该项规定未予以区分。同时,如对搬迁造成的停工损失等如何掌握,也未明确。(2)、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一方面随意改变了重置资产价值,如重置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补偿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的余额为300万元,则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就成了200万元。这样,实质上低估了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当期折旧额提取,更重要的是对于重置固定资产在进行资产重组、出售、投资等方面带来了很多的后续问题,不得不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升值以后的处理如何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假如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重置固定资产原值200万元,补偿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的余额为

7、300万元(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则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岂不成了负资产?2、第二种情况,即拆迁不重置,采用(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掌握二点:(1)、对于继续存续的企业来说,应并入到企业所得额中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2)、对于不再存续的企业来说,就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了,而且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3、对上述第二种情况比较明确,按规定执行即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要按该政策规定执行,当前可按以下方法操作为妥,具有可操作性:(1)、企业取得补偿

8、收入、拆迁资产清理、重置固定资产等发生时,会计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2)、账务处理后由于不采用冲减原值处理方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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