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案例浅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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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 案例解析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案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案例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弱化资本(隐蔽股份投资)一、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1、纳税人居所的避免(1)跨国自然人居住国的避免(2)跨国法人居所的虚假迁出和转移2、纳税人居所的国际迁移(1)跨国自然人住所的真正迁移(2)跨国自然人住所的短期迁移(3)跨国法人居所的真正迁移3、居所或住所的部分迁出由于各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不尽相同,税务机关间的配合和情报交流不够,纳税人就会利用有关国家居民和非居民存在

2、模糊性的漏洞,获得高税国的非居民身份进行避税。4、成为临时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临时移民可以享受居住国税收方面的特殊优惠。各国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提供的税收优惠很多,免税项目亦占有很大比重,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这种临时纳税人的规定,就可以避免或减除一部分税负。案例1:乔治、布菜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位先生于199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里临时工作,在北京业务区主管销售。紧接着1999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

3、被派往中国开展业务,在上海业务区工作。   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l999年7月至8月回国2个月,布菜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1999年9月回国20天。  200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工资薪金。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

4、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为非居民纳税人。分析:本案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这里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这里的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所谓“习惯性居住

5、”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标准,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在本案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这里的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

6、超过3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在本案中,乔治先生一次性离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认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里(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   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评价:1、原因:由于我国税法规定

7、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且两种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大不一样。因而个人在进行税筹划时往往愿意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负。2、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改变自已的住所,一般认为就是改变自己的国籍。比如说某人是一高税国居民,该个人便可以通过移居,使自己成为一低税国居民,这在国际避税中经常被运用。尤其对企业而言,在低税国或低税地区注册企业以进行税务筹划效果会更好。   另一种便是利用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恰当地安排自己的离境时间,便可以使自己从居民纳税人变成非居民

8、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   本案中,如果布莱克先生离境时间再长一点,比如在美国多工作10天,便可少缴很多税款。这种情况对个人比较多见,这也是国际上出现大量税收难民的原因,他们在各国之间流动,避免成为任何国家的居民纳税人。3、可行性:进行这种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税收额还不够自己进行筹划的成本,就没有什么必要了。案例2:朗勃避税案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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