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总论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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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述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第三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第四节民事执行程序通则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执行竞合第七节委托执行第八节对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第九节执行救济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述一、执行及执行制度(一)执行的概念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特点1.民事执行由国

2、家专门机关进行2.民事执行须经债权人申请3.民事执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4.民事执行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审执分离”与交叉(P.418)区别:1.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依据的范围);3.任务不同;4.行使权力的职能部门不同;5.价值追求不同(效率vs公平)民事执行的分类(1)终局执行与保全

3、执行(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代替执行(4)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二、民事执行的原则1、基本原则的属性2、民事基本原则的内容(1)执行合法原则(执行依据、程序)(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3)执行适度原则(或称“比例原则”)(4)执行及时原则(5)执行穷尽原则三、07年修正案对于执行部分的完善背景:执行难与执行乱人民日报,2009年10月23日导致执行难的制度原因制度的不完善例如:民诉法原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

4、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此条往往成为“逃债通知书”再如:执行调查制度的不健全、委托执行制度的虚置、执行和解制度不完善等等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程序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人员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时限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管辖链接:关于执行立法的一则消息:高法建议将民事执行立法纳入立法规划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

5、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员、书记员与司法警察是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执行员的任务是采取并实施执行措施;书记员的任务是作好执行过程的记录;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维持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拓展: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所谓执行裁判权,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能。裁判权的行使,应由三名以上执行法官对裁判事项进行合议,并据以作出裁判。1、案外人异议的处理。2、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处理。3、中止执行裁判。4、暂缓执行

6、审查。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6、终结执行裁判。7、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8、执行程序异议处理。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员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执行实施权更多讲求的是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发出执行通知。2、实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3、实施协助执行决定。4、对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6、具体组织参与执行分配。执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9条)

7、因此,“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条)监督权限主要有: 第一,指令纠正。 第二,裁定纠正。 第三,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限期执行。 第五,提级、指定执行。 第六,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七,通知暂缓执行。 第八,追究责任。(二)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8、、“被申请人”等概念。2、执行承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就是执行承担。执行承担包括执行程序中权利的继受和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为保障债权人在法律文书中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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