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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3、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
4、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混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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