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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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效力。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范围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行为;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合同法解释

2、二》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无权代理  (1)类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3)对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撤销权  (4)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表见代理  (5)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代表行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敎育网  相对

3、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无权处分  (1)含义:无处分权

4、人处分他人财产  (2)无权处分合同的生效方法: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权利  (3)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合同无效,但可以取得物权)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范围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方才可行使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均可撤销  注意:欺诈——错误源自相对人行为;重大误解——错误源自本人疏忽或缺乏经验  (五)撤销权  (1)性质:形成权  (2)限制:除斥期间,一年;(知道或者应当

5、知道)  (3)行使:诉讼或仲裁  (4)消灭: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如当事人只要求变更,则不得撤销;  当事人要求撤销,则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  (六)无效合同的范围  1、违反主体要件:  (1)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超经营范围的有效)  (2)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超范围且非获益性合同  2、违反意思表示

6、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违反合法性要件: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强制性规定的限缩性解释: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任意性

7、的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十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5、强制性规定的层级: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七)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①均有溯及力,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效力;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8、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所获财产由国家收缴;  ③解决争议的条款具有独立性,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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