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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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审查员使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评价专利申请,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审查意见,意见陈述答非所问,文本修改不合格,从而导致申请最终被驳回本文简单介绍了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的客体时,审查对象是以该申请的权利

2、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主,而说明书的内容主要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关于保护客体的实际审查中,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发明专利申请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况: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例评析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

3、2节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案例1(专利申请号:XX年,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注册19项金融产品类“商业方法”专利。此事被曝光之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谨慎起见,自此专利局对这类申请的审查更为严格,并从上到下形成一种共识,即在明确的

4、开放政策出台之前应当尽可能将这类申请拒之门外,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有2种情况:单纯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属于商业方法。首先,单纯的商业方法仅仅是人类智力活动创设的规则和方法,具有主观性,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发明披上了技术的外衣,这就是第二种情况。对于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专利申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迄今为止专利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仍然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而这种倾向不予保护的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特指那些仅利用现有技术(主要是公知

5、的硬件系统)来实现的商业方法。但是对于那些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技术性贡献(例如硬件结构的改进)的发明,即使包含了商业方法,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必须考虑这部分技术性贡献的内容,不应当将方案排除于授权客体之外,这与其他国家的做法没有什么区别目前,专利局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如图1所示案例3(专利申请号:200810241845.4)权利要求1:一种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支持的IC卡如下:母卡、白卡、批次卡和一次卡,包括服务器及其控制的母卡发卡机和子卡发卡机,以及至少一个客户机及其控制的刷

6、卡机;所述服务器是至少包含键盘、显示器、存储设备、串口和网络设备、且安装有IC卡扣费管理系统软件包的计算机;所述母卡发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制作唯一母卡和批量白卡;所述子卡发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被母卡初始化,以及由所述服务器控制制作批次卡和批量一次卡;所述客户机控制所述刷卡机被批次卡系统初始化和扣费;所述刷卡机由所述服务器控制被母卡出厂初始化,以及由所述客户机控制被批次卡系统初始化和对一次卡刷卡扣费该申请涉及一种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其目的在于在医疗设备的经营过程中监管医疗设备使用情况,保证各方按照实际使用

7、情况分享利润。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设备IC卡扣费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服务器、发卡机以及刷卡机,来实现对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利润的目的。因此,本案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医疗设备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掌控管理,所述方案是一种人为规定的设备监管规则,本案的发明目的和实施所述方案获得的效果都不是技术性的,其实际上是利用公知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一种商业管理的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总结上述三个案例,尤其是对于案例2和案例3,申请人比较容易误解审查

8、意见。案例2中,申请人很难理解审查意见中计算和显示这一手段不是技术手段的评述,而案例3中,申请人很难理解为什么不整体判断而是将技术方案分割开来。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技术”的含义“技术”向来是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技术的认定常常是争论的焦点。但是究竟什么是“技术”,或者更进一步而言,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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