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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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法规分类号】A222040200105【标题】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日期】2001/11/01【实施日期】2001/11/01【内容分类】劳动【文号】津劳字(2001)329号【题注】【正文】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第三条大额医

2、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的医疗费。第四条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扣缴。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

3、额医疗费救助资金(36元)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六条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应当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第七条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报销80%。第八条大额医疗费的结算周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周期相同。第九条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

4、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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