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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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摘要: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中国公司法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限制规则。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同意权,完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需要明确权利主体、行使期限和同等条件的含义。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对抗效力而提供不同的救济权利。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救济权利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78-0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

2、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股权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国公司法虽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其他股东的此项权利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一问题,故仍有探讨的必要。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理念股权外部转让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兼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而股权外部转让意味着新成员的加入,这可能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良好的合作关系,故各国公司法一般以“限制”为基调进行调

3、控。各国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从公司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着手,并围绕这两项制度形成了以下几种立法模式: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优先购买权;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不规定同意权;既规定同意权,乂规定优先购买权: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llo中国公司法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设了两道法律保护屏障,一个是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其他股东享有知情同意权,第二个权利就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中,屮国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经历了从法定优先购买权模式向

4、排除模式的转变,增加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的权利。与1993年《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相比,现行《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变通条款,许可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进行变更[2]。但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似乎没有必要同时存在,可以考虑取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完善优先购买权。首先,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实际上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效果。一方而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一方血规定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即视为同意转讣。因此有无过半数股东同意丝毫不影响股权的转让,其他股东的同意权成了多余的东西。其次,中国公司法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英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可见,中国公司法第73条在股权强制转让中实质上取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而保留了优先购买权。再次,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其实都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手段,去掉其他股东的

6、同意权而保留优先购买权并不会削弱维护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力度[3]o而且,中国公司法第72条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如果公司股东觉得有必要增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力度,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另外的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1•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要件——其他股东。中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着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其他股东是指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至于已经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不

7、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赋予已经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以优先购买权,无界丁允许股东反复无常,有害于交易快速便捷地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拟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之外的全部股东。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其他股东应对应于拟转让股权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法律完全可以表述为“在同等条件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这种表述在台湾已有立法例在先。其次,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英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是赋予拟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之外的全部股东保护有限责

8、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措施,而不是在同意模式基础之上赋予不同意转让股东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进一步措施。再次,如果不赋予同意转让的股东以优先购买权,那么其他股东出于趋利的本能会在转让股东征求是否同意时选择不同意转让股权,使得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更加形同虚设。2•优先购买权的时效要件——行使期限。我们知道,设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主要在于促使优先购买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减少因股权变动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交易安全和止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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