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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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摘要】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具有必耍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血的法律空缺,但在制度设置上仍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人权保障;公共秩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冲突的协调,故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但法律上几乎处于空白,2012年3月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加的第五编特别程序单独设置一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可谓是一大进步。但笔者认

2、为此法律规定在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在这方面美国已有成功的经验供我们参考。在美国,立法授权地方各州都有权采取非自愿民事监管,而这种权力是基于州的另外两项基本权力,即国家监护人权和警察权。国家监护人权指的是州有权对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疾病而不能照顾自己的人予以监管,警察权是赋予州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人进行监管的职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対各州的非自愿民事监管作出了限制,将精神病人分为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且需进行治疗和有罪的精神病人且将在监狱内接受医治者,并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类型的监管方式,比如到特定机构医

3、治,由政府部门或受监督的社区予以看管以及司法性监管。[1]美国各州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警察或精神病鉴定人员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精神病人予以短期的监管,但如若需要对其长期的精神病治疗,则须向法院提交有关鉴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法院的批准。同时也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有辩护、获得法律帮助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强制医疗也应定期对其进行诊断评估,有的州规定每6个月复核一次。根据我国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以及参考美国实践经验,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新刑诉法将强制医

4、疗程序适用对象限定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将所有精神病人纳入其中,势必会缩小作用范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口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2]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对其限制人身自由于法无据,但其危险行为又确实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其他公民个人安全,法律对二者利益权衡之下,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这毋庸置疑。但对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那部分精神病人,又分多种情况,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及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审判过程中突发精神病而无法继续参与审理的,依刑诉法应裁定屮止审理,对于未采取羁押措施的精神病人在此期间因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看管而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是否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呢?而对于已经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的精神病人,若其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有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必耍,那么是否也有必要设置相应的程序呢?当然这个程序可能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程序不同。[3]二、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申请权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向检察院移送意见书,由检察院向

6、法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则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中请;对于检察院巾请的或法院自行发现的,都由法院作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4]该规定只赋予了控方享有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笔者认为还应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享有申请权,因为他们在看管精神病人的过程屮对其情况更为了解熟悉,当检察院的认知与精神病人的实际精神状态与社会危害程度不一致时,监护人或近亲属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可以减少错误决定和不必要的危害。当然有权利、自由,必然需有相应的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或为申请人谋取不合法利益,故应对近亲属申请的具体

7、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予以详细规范。也有学者提议赋予精神病人本人申请的权利,[5]笔者认为这似乎不太现实,因为即使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状态下也未必会有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的意识以及将自己的人身口由的权利主动交由他人控制的自觉性。三、完善救济程序新刑诉法只规定了申请复议与申请解除这两种救济程序。被申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法院处理复议巾请的方式通常都是书面审理,这并不能客观的发现问题。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定期诊断评估后认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由作出决

8、定的原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向原法院申请解除。笔者认为这两种救济程序都未解决法院作出错误决定时如何救济被申请人的权利问题。故笔者建议立法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不服一审法院决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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