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审分离到委托调解——法院委托调解定位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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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调审分离到委托调解——法院委托调解定位和研究  【摘要】研究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我们需要从我国调解制度发展以及在调审分离这一理论发展之上去进行探索,在解决这一基础问题之后,总结委托调解制度经验,针对调解制度进行理论思考,来发现优势与劣势,从而来探求委托制度的建议与完善。【关键词】调解审判法院调解调审分离委托调解10调解制度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我国的“传家宝”,在国际上也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但在调解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阶段上却出现了“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情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调解制度却似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但在美国,经

2、过市场化、技术化的调解制度却日益闪耀它的光芒。总得来说,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经历一个反复的过程,一个从“升温”到“冷却”再到“升温”的历程。但从2002年以来,伴随着最高院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大调解”模式的兴起,调解再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实务部门也不断开展调解方式的改革。我们关注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也是这样一种调解“再热”之后的产物,这样一种调解制度新尝试。委托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我们需要以一种辩证的,一种审慎的眼光去看待它,需要对其称一称、量一量,需要对其进行评判与研究,而不

3、是只跟政策走。一、委托调解制度的概念定位我们讲法院委托调解,而在民事诉讼中现代法院在社会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和调解,以定争止纷。所以厘清委托调解制度的概念,首先就应该在分析审判和调解这两个制度之上去谈。审判和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相互之间不乏相通之处,但是二者在制度的原理和运作方式上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纠纷当事者之间存在对立,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应一方当事者的要求针对这一对立做出某种权威的判断,这就是审判。”而调解则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

4、的场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程序的目的不同。“调解同其审判程序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目的不同。调解的目的是使争议双方在第三者的协助下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第三者的建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采纳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另一方面,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性的条件,即有拘束力的裁决,使争议得到解决。(二)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处理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同。10在判决中,查明案件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又是形成一个正确判决所必须的条件。此处,适用法律正确是指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与实体法所规

5、定的法律后果相对应。调解中,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的产物。(三)案件处理结果不同。同一个案件,如果分别用判决和调解两种方式加以处理,其结果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这是因为,判决的判断性和决定性的特点使得法院必须在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分清谁是谁非,必须判定一方当事人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因而判决的结果是黑白分明的。与之不同的是,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结果,双方不是非胜即败,而是各有所得。二、委托调解制度的历史定位10委托调解制度出现的法律背景是传统解纷机制衰弱与社会调整失调。人们在法治的热潮中却很少看到或承认其另外一面

6、,过多的诉讼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是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与责任感、乃至社会的宽容与和谐,往往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事实上,在以法律名义迅速破坏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同时,由于国家并不能提供适应民众需求,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结果却在民众和当事人自发推动下,使一种最具传统特色的救济方式—信访得到了畸形发展。世纪之交,纠纷解决机制的失调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社会的问题,

7、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社会控制系统的失衡,纠纷多发、复杂、对抗性强、解决难度增加,法与社会,国家与民间的冲突加剧,都是必然结果和反映。在这一法律背景之上,基于对调解与审判的差异化分析,学术界对将调审合一的现状予以批评,所以我们对几种关于诉讼调解时机、期限改革方案的分析比较。当前,不少学者和法官就诉讼调解时机和期限提出了自己的改革主张,大致有以下三种代表性意见:调审分立说、调审结合说、调审分离说。(一)调审分立说。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诉讼调解的规定,在设计民事诉讼程序结构时以判决为主导,把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独立出去,作为审判的前

8、置程序加以规定,单独设立调解程序,同审判对立。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之前先进行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立,则转入审判程序。(二)调审结合学说。10主张诉讼调解的改革应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仍然应当坚持调审互相结合、交互运行的做法。但是可以通过某些细节性的改革来消除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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