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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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摘要]立法听证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公民参与立法、推动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渠道和过程。在我国,立法听证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指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立法听证问题完善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法律制度。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立法听证制度是实践人民主权原则、维护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公众参与立法的一个重要渠道和过程。立法听证主要具有以

2、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有利于立法者了解事实、收集信息;第二,有助于立法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各方面的要求,平衡相关各方的权益;第三,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第四,有助于法律制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进而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并最终有利于法律的实施。7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应用是以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为标志的。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

3、下简称《立法法》)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至此,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立法听证开始逐渐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尤其是公共决策民主化进程中的普遍事件。2004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立法听证,也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听证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起到了

4、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一、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7我国在《立法法》制定之前,立法听证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尝试。《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听证活动才有了全国性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法法》只有第34条和第58条涉及到了立法听证的问题,而且规定立法听证在我国只是立法机关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一种形式而已,法律没有对立法听证的一般流程及听证准备和进行阶段的具体细则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种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中的诸如立法听证的动议、诉求的表达、利益的交涉等众多环节,各地方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官方也含糊其辞。2、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则不健全只

5、有对听证会的程序加以明确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公民参与立法的这种形式真正得以实现。而立法听证制度要有效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作保证,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对于听证公告、听证支持人、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其比例等问题,《立法法》并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混乱。3、听证结果应有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对听证会的结果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立法法》还是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对立法听证结果的后续处理或听证陈述人意见的处理方式和程序都没有予以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听证会的主持人往往按照个人的偏好或者本部门的利益对听证会的结果进行任意取舍或变动,导致很多立法听证过程被

6、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把持话语权,成为他们维护甚至扩大自身权力和利益的途径,听证的结果不了了之,听证的效能也难以发挥。4、立法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机制不科学、不合理7立法听证的核心就是公众参与,没有公众参与,立法听证所要表达的民主性、公开性就无从谈起。实际运作中,我国立法听证中的公众参与不足、立法听证陈述人缺乏代表性,立法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机制不完善。立法听证陈述人遴选程序不够公开,立法听证陈述人基本上是由立法听证机关确定产生,缺乏民主性。立法听证规则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各方利益人数比例不平衡,立法听证会民意表达不全面、不充分。而邀请的专家学者也使立法听证机构有选择性的邀

7、请对自己有利、能为自己说话的专家学者,难以保证专家学者表达意见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二、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1、建立完善的立法听证法律体系完善的立法听证法律体系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统一体,在这种法律体系框架下,必须由一部基本法律对立法听证制度作出7统一规定。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分别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听证活动作出规定,但不得与基本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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