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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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宦萍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44号内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应予关注的问题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发布第144号局长令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于3部法律,4部法规共:六章6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三章:食品出口第四章: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全面:基本涵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和问题。二、基

2、础:既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又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规定。三、创新:首次明确对进口食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回顾性审查;首次明确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首次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进口食品原料加工后复出口的管理模式。首次明确了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召回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关于适用范围不同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定义(食品安全法):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一章第二条: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应予关

3、注的问题(二)关于备案。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认监委)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备案(质检总局)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备案(检验检疫局)应予关注的问题(三)关于检验标准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进口食品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应予关注的问题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关于出口食品执行标准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予关注的问题(四)关于进口报检资料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报检资料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

5、(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应予关注的问题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统计、追溯、分类管理、证书等)应予关注的问题(五)关于中文标签、说明书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加工复出口第二章第

6、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口岸查验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应予关注的问题(七)关于证书第二章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

7、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食品合格证明:卫生证书证书用语问题:“标签经验验合格”应予关注的问题(七)关于证书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出口证书:卫生证书、兽医证书、植物检疫等应予关注的问题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43号内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应予关注的问题管理办

8、法的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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