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部国民及学前教育教学署办理杏坛芬芳奖评选暨表扬实施计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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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一、目的: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二、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辦單位:由本署另洽學校。三、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四、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2、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五、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兩階段辦理:(一)初評:由高級中等學校校長2名、國中、國小、幼兒園校(園)長各1名與本署各組室代表各1名,共13名擔任初評委員。(二)複評:由專家、學者5人至7人擔任複評委員。六、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繳交書面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一)各機關推薦之教育行政人員,提單位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二)本署

3、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特殊教育學校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承辦單位。(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人員,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四)本署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學校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本署推薦後送承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含完全中學、國中、國小、幼兒園)及學校團體(以學校為單位)由該主關機關推薦後送承辦單位。七、收件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送承辦單位(以

4、郵戳為憑,截止日為放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凡逾期或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均不予受理且不退件。八、表揚及獎勵:(一)表揚時間:每年六月辦理。(二)錄取者:由本署致贈「杏壇芬芳」獎座一座,並函請服務單位核予記功一次。其優良事蹟,由本署編印「杏壇芬芳錄」專輯,分送各級學校與有關單位,並發布新聞以擴大表揚效益。九、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經費支應。十、其他:2(一)本署對文稿有刪改權。無論入選與否,所寄資料、照片恕不退還。(二)本署對文稿內容及相關作業程序,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視查證。(三)經錄取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並

5、撤銷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勵並予追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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