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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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在代位权诉讼屮,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屮,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还是第三人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居于原告地位,理由是,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小,债务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告,他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只不过是由于其他原因,由债权人代为他行使权利,而实体权利仍然归属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

2、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屮的共同原告。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居于共同被告地位,理由是,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亨有合法的债权,特别是对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其合法性需要在代位权诉讼屮予以实质性审查。因此,在代位权诉讼屮,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以被告的地位,允许他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对案件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

3、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反Z,如果不给予债务人被告身份,不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权,违背了民诉法基本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理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吋,起诉的是次债务人,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债务人只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代位权诉讼屮,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问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成为共同原告。另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并

4、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应是共同被告。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O因此,代位权诉讼屮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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