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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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制度>一般制度试看: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它们之间基本制度:即宏观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度(《民诉法》10条),陪审制度一般制度:即微观制度如: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等基本制度、一般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上一章)的具体体现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2第一节合议制度一、基本含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合议制:相对于独任制(一个审判员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制度)合议制是基本制度,适用于多数案件独任制是非基本制度,适用于少数案件独任制

2、:基本制度(个人、个案:为本)相反:英美法系合议制:非基本制度3——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案的一审程序—含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民诉法》15章)独任制(审判组织)≠简易程序(诉讼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都适用独任制,独任制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独任制相对于合议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重大、疑难的,及选民资格案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案除外)独任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程序4二、组成形式重大、疑难的非诉案选民资格案注意:特别程序中(只有一审)合议庭:只用审判员5原为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原为一

3、或二审)合议庭原为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重审(实为一审)合议庭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参审的审判员或陪审员不得再参审6三、合议规则1、成员构成或临时指定或常设该职按规定确定由审判长指定审判长临时指定:就个案,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院长或庭长参审的,自己担任——《民诉法》42条常设之职:非就个案,法院任命某些审判员常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4条实践中:有的由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72、审理规则共同开庭,共同审理但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庭前交换证据、调查、询问等,可由个别

4、成员完成实践中:借《传票》上的所谓“庭询”(径行裁判)行实质上的个人“开庭”83、合议规则第一、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弃权”、“同意”或“反对”第二、少数服从多数第三、制作评议笔录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并全体签名合议9第四、合议庭独立裁判为原则第五、审委会建议、决定为例外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新型之案,适用法律有重大意见分歧之案等审委会确定讨论决定的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合议庭对审委会的决定有异议庭长、院长对合议庭的裁判有异议的均可请对方复议参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10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

5、度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1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基本含义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因法定事由而退出民事诉讼的制度为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同学们,诉讼参与人是什么人?12二、法定事由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13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参见《民诉法》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第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恋人、仇人、同学、师生、同事、邻居或接受过任何好处

6、,等等)14三、回避程序主动请求: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检察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自己要求(书面或口头)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书面或口头)——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一、主动请求回避或被申请回避15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委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须3日内作出,可书面或口头第二、作出决定16申请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不可上诉、不可申请再审,但可申请复议法院:须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可以复议17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

7、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8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基本含义法院公开进行民案审理、宣判和执行的制度(《民诉法10条》)公开:原则不公开:例外不公开审理的:宣判也得公开19二、具体内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发布公告审判人员、书记员、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公开庭审向群众公开(可旁听)向社会公开(可采访)公开宣判宣读判决书公开执行强制执行的进程、结果程序内容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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