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认证细则-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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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N—003:2005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2005-9-发布2005-1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模式5.认证程序6.认证实施7.认证证书8.认证标志9.认证收费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附件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附件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附件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目的和范围1.1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1.3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1.4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2.认证机构要求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3、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3.认证人员要求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4.认证模式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必要时

4、,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其他认证模式或增加技术要求实施认证。认证机构应就此制定相应的认证程序文件,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认证程序5.1认证申请5.2抽样检验5.3初始工厂检查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5获证后监督6.认证实施6.1认证6.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6.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6.1.1

5、.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酒类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6.1.2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4)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5)申请认证产品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商标、品名、含量、规格类型)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产品的主要原辅

6、材料、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适用消费对象、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类型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7)近一年内产品送质检、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9)其它。6.2抽样检验6.2.1检验样本的获得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6.

7、2.1.1抽样原则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规格类型时,应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认证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应从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类型,再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6.2.1.2抽样方法按《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执行。6.2.1.3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除留存样本外,其余样本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6.2.2产品检验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认证检测

8、工作。检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6.2.2.1检验依据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和《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执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6.2.2.2检验项目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执行。6.2.2.3检验方法按照《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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