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3-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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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田东文课程大纲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三章买卖法1.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2买卖合同1.3买卖双方的义务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1.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法1.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8/1/1生效)公约包含四部分内容:a.适用范围;b.合同的成立;c.货物买卖;d.最后条款。公约适用范围:营业地处于不同

2、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货物买卖;仅适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产品责任问题。我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同,新《合同法》生效后此一保留失去意义);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2.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华沙-牛津规则》3.国内法大陆法英美法: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国《合同法》1.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公约适用于动产而非不动产的买卖;且不适用于下列买卖:⑴股票、债券

3、、票据货币及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⑵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⑶电力的买卖;⑷劳务、服务的买卖;⑸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⑹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⑺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买卖合同的成立1.3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提货、报关、转售货物、向承运人、保险人索赔的凭证)品质担保(大陆法:瑕疵担保;英美法:a.明示担保-凭说明或凭样品;b.默示担保-商销性及特定用途;公约同英美法)权利担保(a.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b.第三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c.买方不知情;d.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向卖方索赔)向买方提供检验货物的机会(买方验货地通常是在货物目的地,如果货物需转售

4、,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将验货地延至货物最终目的地)1.3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义务:付款(时间、方式)受领货物(receiptofgoods&acceptanceofgoods):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买方明示接受;货物交付买方,买方对货物做出了某种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买方留下货物,经一段合理时间后未向卖方发出拒收通知。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买方已采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交付替代物(适用于卖方非根本性违约)对货物进行修补(适用于卖方非根本

5、性违约)撤销合同(适用于卖方根本性违约)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买方是否支付货款。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比例计算。不能与交付替代物、修补货物等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此类补救同时主张。)拒收货物(适用于提前交货、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多交部分,买方有选择权。)损害赔偿(a.公约第74条: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与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并满足预见性原则。b.可与其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c.计算:ⅰ.替代物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ⅱ.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交货地或考虑运费的替代地的时价之间的差价。)

6、买方减轻损失的义务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卖方已采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a.可与其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b.计算:转售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部分,若高出,无须退还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适用于买方根本性违约)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英美法规定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停运权(条件:a.买方无清偿能力;b.卖方不再占有货物;c.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卖方货交承运人至买方提货之间)留置权(条件:a.卖方占有货物;b.不论买方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再出售权-将经留

7、置或停运的货物另行出售(条件:a.对于易腐货物无须事先通知买方;b.非易腐货物,通知买方,若买方未于合理时间内付清货款;c.卖方于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结果:合同解除)1.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大陆法:a.特定物的买卖于合同成立时;b.种类物须经特定化后;c.附条件的买卖待条件成熟时。英美法:a.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缔约时转移;b.特定物非可交付状态,货物处于交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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