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用事业局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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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公用事业局的建议1、建议公用事业局废除《徐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营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13条的规定;2、建议徐州市自来水公司(包括其他供水企业,下同)安装自己的水表,或者收购、租用产权属用户的水表。作为过度,可先无偿借用产权属用户的水表。理由如下:一、《章程》第13条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予废除。1、《章程》第1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相抵触。《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章程》第13条规定

2、水表产权属用户,却耍由自来水公司使用、拆校,而作为所有权人的用户,却不得擅自拆装、移动。这样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相抵触。2、《章程》第13条与《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相抵触,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表现出自来水公司的官商作风。《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按《章程》第13条之规定,自來水公司使用的水表要由用户购买,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口来水公司要求用户必需购买水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3、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自来水公司无偿使用产权属于用户的水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等价有偿原则。以上这些充分表现出自来水公司的官商作风。3、《章程》第13条与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27条之规定相抵触。《城市供水条例》第27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对“进户总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而《章程》第13条规定水表、表箱的产权属用户,则对水表、表箱进行保管、检查、维修的责任都交给了用户,从而免除了作为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公司对其“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的职责,与《城市供

4、水条例》第27条Z规定相抵触。二、水表、表箱的产权属用户不利于对水表、表箱的保护,且很容易造成供水企业与用户Z间的矛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因水表、表箱的产权属用户,自来水公司对其没有保管、保护的义务。自来水公司在安装水表、建造表箱时,对表箱构造的设计、安装位置的选择等方面,则过多的考虑自己使用的方便,而对如何能较好的保护水表和表箱,则考虑的很少,甚至于没有考虑,造成目前用户保护水表和表箱十分困难,经常出现水表和表箱损坏的情形,受损害的是消费者。2、对目前存在的水表和表箱,用户采取某些保护措施,比如采取某些防冻措施

5、时,会给自来水公司抄表作业造成障碍;而自来水公司抄表时,必然要打开水表箱、掀开水表盖,也会对用户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移动,甚至造成损坏;由于水表和表箱的产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他们事后往往不重视将川户的保护措施给予恢复原状的工作,川户也因为不知道自来水公司什么时间抄表,无法及时对原先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如果因此而造成水表和表箱的损坏,用户因无法举证而无法索赔,此时遭受损失的还是用户。3、近來出现表箱盖被盗的事情。用户为了防止表箱盖和水表被盗,必须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那将使自來水公司无法抄到水表。按照自來水公司的

6、规定,当抄不到水表的时候,口来水公司有“佔水”的权利,甚至还有加收水费、停止供水的权利,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消费者连保护自己的财产的权利都没有了。三、自来水公司无偿使用产权属于用户的水表卖水,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交易习惯。水是商品。经营需要计量的商品,必须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这是人们的常识。就连走街串巷收破烂的“经营者”,都还要带一杆秤,而自來水公司卖水,却要消费者配备计量器具,这种情形,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是绝无仅有的。四、口来水公司使用产权属于用户的水表计量用户

7、的用水量,给认定“窃水”行为造成困难。因为水表的产权属于用户,当出现水表损坏等情况时,用户有义务也有权利自己更换水表,自来水公司本无权干涉。但是,用户自己更换水表后,自来水公司无法准确计量川户的川水量,于是便规定川户自己更换水表按“窃水”追究责任。对“造成自来水公司无法准确计量川户的川水量”的行为”按“窃水”追究责任,以维护自来水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也无可后非。但是,用户自己更换产权属于自己水表,是合法行为。怎么能将合法行为按“窃水”追究责任?况且“造成自來水公司无法准确计量用户的用水量”的根本原因不是“用户自己更换产

8、权属于自己水表”,而是“自來水公司没有安装产权属于自己水表雹如果自來水公司用产权属于自己水表计量用户的用水量,用户怎敢擅口更换产权属于口來水公司的水表?如果用户擅自更换产权属于自來水公司的水表,将其按“窃水”追究责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综上所述,《章程》第13条与《民法通则》第4条、第71条及《城市供水条例》第27条之规定相抵触,且不利于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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