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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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健法学5班20081202032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探讨摘要: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有利于职工在遭受工伤的时候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了实务中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一些问题,符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念,这体现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水平和价值理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精神,也符合了国际劳工保护的标准和潮流。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原来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第(六)项由“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

2、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意味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非但没有获得通过,反而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职工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可是,虽然法律条文看起来很简单,对于实际操作层面,如何确定上下班工伤认定的问题,还有调查取证方面,都给实际事务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中将具体探讨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一)“上下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与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关系。用人单

3、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分为两种:用人单位规定的一般上下班时间与特殊上下班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一般上下班时间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职工通常上下班的时间。而用人单位规定的特殊上下班时间是与一般上下班时间相对应的。比如,用人单位规定的通常上班时间为08:00,下班时间为17:00,中午职工在用人单位用餐,用餐时间为12:00至13:00,则用人单位规定的一般上班时间为08:00,下班时间为17:00.如果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职工加班加点,则加班加点后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就是用人单位规定的特殊上下班时间。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当然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不

4、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比如,职工上班违反规定迟到,或者违反劳动纪律早退,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答案是肯定的。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在现代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通行两项原则: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了工伤事故,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害者负有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

5、下班时间上下班,是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职工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但是,根据工伤赔偿的两项归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若职工在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处分,但不能以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而否认工伤的认定。(二)“交通事故”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机动车的事故则排除在外。《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限于机动车,确实导致民众的质疑。工伤认定应以工作相关性为标准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是因为伤害发生在职工处于生活

6、和工作场所往返的必需地域和空间中,具有高度工作相关性,而不是因为职工使用的交通工具类型。以职工的交通工具为认定工伤的决定条件不具有严谨性和合理性,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条件更显然缺乏科学性。生活中甚至出现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成残废或死亡,有关部门也以“火车不是机动车”为由不予认定,更是受到民众强烈质疑。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批评此规定有失公平,主要是因为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事故,应当扩大事故范围,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的通知以此作为删除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的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现行行政法规仅将机

7、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是法律制度设计不周延所致,民众觉得不公平不是因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是认为应当包括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才为公平。可见,我国不仅应保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规定,而且应当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调整范围,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立法严谨科学。可喜的是,这次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到了条例之中,统一规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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