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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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2、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出境定居的。(四)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五)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七)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八)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九)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8(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

3、周岁的。(十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第四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

4、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8职工购买、建造、翻建

5、、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须分别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第七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的本息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且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超过保底金额部分可以提取;采用逐月还贷方式且提前预还当年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须分别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月缴

6、存额作为保底金额,保底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第八条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房租。第九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四)

7、、(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8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

8、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第二十六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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