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享丰年的年的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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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联安享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7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部分责任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

2、四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约定,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为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投保人可选择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方式之一种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约定。若投保人选择一次交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费方式,保险费支付期应于保险单中约定,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支付。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费方式,自首期保险费之后,其余各期保险费到

3、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从保险金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月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给付: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

4、年金领取日前身故,则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年金金额之和、终了红利及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本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这三者之和;(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1)中所指的“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支付的额外保险费。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尚未领取的各期有效年金金额之和及终了红利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安联安享

5、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2007)二、年金给付本合同提供月度领取和年度领取两种年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年金领取方式并于保险单中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金金额;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公司不再给付年金。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本合同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年金领取年限和起始年金领取年龄的种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之后不得变更。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或效力中止

6、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七条保险责任的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1)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效力中止而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复效,时间达二年的;(5)本合同因其他情况效力终止的。第八条基本年金金额和有效年金金额若投保人选择月度领取年金方式,本合同所称的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有效年金金额、增额红利的年金金额)均是指被保险人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若投保人选择年度领取年金方式,本合同所称的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有效年金金额、增额

7、红利的年金金额)均是指被保险人每年领取的年金金额。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首期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年金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首期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基本年金金额不因红利分配或领取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而增加或减少。自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内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以上一个保单年度内领取的基本年金金额为基数,每年递增3%。有效年金金额包括基本年金金额与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年金金额。第九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8、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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