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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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卷第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月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张明,孙连朋(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秦皇岛)摘要高度危险作业是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的要点与难点。论文论述了该类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论证了对此类案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了加害人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并主张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关键词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过失相抵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2、很大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损害。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带给人们的灾祸不容忽视。如“高危作业,是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件何处理高度危险作业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下,即使予以必要的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的损害,是继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损害的危险性事业。”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获得赔偿,还是提出新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归责原则以适应新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呢?这一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问题成为了人们面临的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如果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继

3、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人有过错,对受害人来说会很困难,而且显失公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高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的责任心。因为,在实践中,高度危险作业是世纪以来社会化大生产的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人证、物证有时难以产物,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新技术不断地投入查询,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和确定,而且在现代市场使用、生产方式越来越密集化而兴起的。它的出经济条件下,高度危险作业是一种营利性的营业活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加速了经济的发动,

4、甚至是高利润的垄断性经营,享受利益应负担展,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其在使人们享受危险,理应由为自己利益而经营某项事业者承担由现代科学技术所带来的高效、快捷的同时,也给人此所产生的风险,即对其所支配的物品、装置或作们带来了苦恼,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在现有的技业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术水平条件下,即使以极其慎重的态度进行操作、致人损害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不同于传统的过错管理和经营,对其行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仍然不能责任。够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的自然属性,仍有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明(-),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

5、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连朋(-),男,河北省衡水市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第期张明等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害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危险责任归责原度危险”性质的其他作业,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导则。例如,最早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普鲁致瑕疵产品及污染环境、大型水利工程、建筑物拆土《铁路企业法》就明确规定“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或建筑等也应列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高度危险除赔偿的理由”。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均确认对高的作业,通常是指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此外,也包度危险作业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德国的《帝国责任括科

6、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一般都具有一义务法》、《陆上交通法》、《空中交通法》不仅规定定的规模性和公开性,容易被周围的人们所认识和了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且了解。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了赔偿限额。作业人大都在周围设有明显标志,以便于人们识别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来看,和防范。因此,受害人比较容易证明加害人从事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高度危险作业这个事实。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二受害人必须有损害后果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7、既可以责任的一种责任。”其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换言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既可以是现实的之,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也可以是潜在的危险。只要高度危险作业造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成了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就构成这一要件。如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在确定侵权责任时,果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而只是仅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侵权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第二,损害事实和加害行况下,作业人也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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