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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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探究  摘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一种,它有利于控制交易的成本、维护票据的信用、促进票据的流通及对善意取得人权利的保护。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同时,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0-028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1]。这种取得并不是从正当持票人手中取得权利,而是从无权利人手中直接依票据法

2、的规定而取得权利,因此是一种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本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各国为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秩序,均在票据法上借鉴了这一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反面理解,如果持票人是出于善意取得该票据的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该条款规定了我国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票据作为一种代币工具,一种流通证券,其流通性至关重要,素有准货币之称,从某种程度上说

3、,也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功能。由于票据法采取了有别于一般民事债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债权人(持票人)无须通知债务人或征得债务人同意,仅凭票据转让行为本身即可达成票据债权移转于受让人(被背书人)的目的,因此,如何确保票据流通性,维护票据交易的秩序成为票据立法的关键。正是基于对票据交易秩序的保护,票据法借鉴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形成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为了维护整体的秩序的利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牺牲个别的利益(原所有权人的利益)。票据法着重票据的形式,故采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立法。对于外观合格的票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根据票载文义而相信背书人(让与人)有让与权,并因此而放

4、心受让票据,这正是基于外观合格的票据在正常情况下足可兑付相应金额的应有信用。但如果最终结果恰与受让人的期望相悖,无疑是对受让人正当信任感的打击。因此,在票据法上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上明智的抉择。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8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使有票据真实权利人的权利相对消灭,使善意持票人相对取得票据权利,这就有效的保护了善意持票人,而消弱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2]。因而,一般在票据法上,均严格规定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对善意取得进行严格限制。综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票据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5、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权的人[3]。从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可明确,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人属于无处分权人。但这一规定不足以概括所有无处分权人,应当还包括合法占有票据但无处分权的人,即让与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受他人委托保管票据的人等。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处分权人,应仅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为无处分权人,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持票人的规则,不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更不需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二)取得人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8我国《票

6、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背书转让,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都必须是记名式的,支票则既可以是记名式的,也可以是不记名式的。因此,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只有依背书交付转让,支票则既可以依背书交付转让,也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如果取得人不是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而是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如因继承、公司合并或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则不应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三)取得人须取得有效票据8票据有效,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产生票据权利。这就要求受让

7、人取得的票据须在形式上完整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是票据的记载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应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如欠缺应记载事项之一者,票据即归于无效。既然票据无效,票据权利当然无从设立,取得无效票据的受让人,自然无票据权利可言,更谈不上主张善意取得了。另外,法律还要求票据记载的内容必须确定。因票据是金钱债权,以支付一定的金钱为内容和目的,其内容不确定,权利即不确定。其次是票据背书要连续。任何依背书取得的票据都必须在形式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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