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设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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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卷第5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10No52008年10月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Oct2008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08)0500410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一个治理结构的视角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作为产业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有力地推进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从国际上来看,主要包括公司、信托契约型

2、和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模式的选择就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来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从治理结构的角度对不同模式进行分析,认为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都优于公司制,最后结合我国的制度基础提出,目前优先发展信托制应是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一个有效路径。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

3、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10多年的时间。历史虽短,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此类股权类投资机构的生存环境异常复杂。中国的投资基金最早是从设立境外法人投资基金开始的。但是,由于适合于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大环境在彼时并未形成,所投资多数企业的内部改革困难重重。然而近几年来,一方面全球资本流动性过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剧增;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尤其是在2006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改接近完成,涌现出一大批优质企业,为境外设立的私募

4、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更多可投资的选择对象。因此在当前我国流动性过剩,经济快速发展但资本市场发展却不平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构建模式,大力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十分必要。一、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的一般性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InvestmentFund),国内通常称之为PE,一般理解为以私募的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非登记股权类投资而形成的私人股权。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体系中,涉及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和被投资企业三

5、方利益主体,形成了双重代理关系:一是投资者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委托代理;二是私募股权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基金设立模式的选择就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和收稿日期:20080811作者简介:宋晓燕(1972-),女,安徽蚌埠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42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监督机制来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从国际上来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传统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

6、型、契约型,新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应该说,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在中国都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只要法律、政策以及监管制度安排有利于它们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发挥作用,三种模式在中国都可以适用。然而,这些不同模式在治理结构上究竟存在一些什么差异?这些差异是否构成了本质不同?结合中国目前的市场基础和法律基础,是否存在最优化的选择?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一)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的一般性分析在现代的各种企业形式中,由公司制企业最先暴露的代理问题,实际上广泛的存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形式中

7、,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就代理问题来说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者的货币资本和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之间一个特别的合约;而基于人力资本可分离可复制而货币资本难以分离的特性,造成了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在基金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角度来说,管理者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而投资者却承担基金运作中的所有风险,却不能取得剩余控制权。因此基于以上分析,一种良好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结构,就是需要对于基金的参与人行为进行良好的约束和激励,使基金的内部成本最小化而投资收益最大化;

8、而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其核心还是在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产生于私募股权基金各主体之间的谈判当中的,而不是一种外部力量的产物;它是内生于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制度安排之中的。那么,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必然是各方主体对于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上看,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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