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侦查阶段辩护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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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中侦查阶段辩护制度不足  【摘要】本文对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的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第一,此次新刑诉法在指派律师辩护的部分规定有缺陷;第二,没有赋予律师在询问、审讯时以必要的在场权;第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亦然受限;第四,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规定难以落实。【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新刑诉法的颁布,在取得很大成绩、赢得世人瞩目的同时,不可否认,问题与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有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争议很大。就笔者看来,总体而言,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指派律师辩

2、护的部分规定有缺陷新刑诉法在1996刑诉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6此次新刑诉法在指派律师方面,无论是适用阶段还是适用对象都进行了扩大,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又顺应国际司法文明发展潮流。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3、第一,规定不具体。在新刑诉法中,对于指定律师辩护制度仅仅规定了可以指派律师的适用对象,而对指派的具体时间,以及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此项粗疏的规定可能导致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6第二,规定本身存在矛盾。根据新刑诉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

4、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该条文旨在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错误作法和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部门等作为收集证据

5、,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本身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进行主观臆断,而应当将其作为无罪的人客观公正的对待并保障其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对于侦查机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指派辩护律师也就无从谈起。二、没有赋予律师在询问,审讯时以必要的在场权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律师在场权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审讯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并提供帮助的权利。从狭义上来理解的律师在场权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在侦查程序中,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起

6、直到侦查程序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都享有在场并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只有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律师才可以在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虽然这两种意见对律师在场权的行使范围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律师在场权主要是侦查程序中的权利。6长期以来,我国案件侦查工作都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外界很难知道侦查程序到底怎样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事实上,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准则。而我国此次刑诉法大修之

7、后,对于律师在场权的问题,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亦然受限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准备性权利,为律师权的核心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实施情况却是难以令人满意,辩护律师取证几乎无证据可查,调查取证权实为空说。而新刑诉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明确了下来,同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从立法上也得到了确立,但由于规定的疏漏,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辩护律师因调查取证而被错误追究的问题。辩护律师为获有利证据有时需要亲自调查取证,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对立面,两者“

8、利益”出现冲突,倘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不当,或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当辩护律师获取的证人证言与司法机关获取的不一致时,证人为自保,或谎称证言为律师所教,将辩护律师推向了被追诉的深渊。6第二、关于被调查取证对象的配合问题。根据新刑诉法有关规定,辩护律师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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