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大纲趋势评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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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大纲趋势评析民事诉讼法增减之知识点章节增删之知识点第一节新增“法院增收诉讼费用的意义”新增“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第二节新增“申请费和交纳标准”新增“其它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增加第三节第三节新增“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新增“诉讼费用的交纳”新增“诉讼费用的退还”原来的“第三节”改为现在的“第四节”第十三章删除“原告或起诉人负担”删除“诉讼费第四节用的预交”新增“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新增“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新增“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原来“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改为“第五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

2、减、免”新增“不交第五节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改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第二十一章从民事诉讼法中删除该考点:本章内容参见商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新增之知识点分析一、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出题情况来看,诉讼费用是一个非常次要的知识点,只在极个别年份的司法考试选择题中出现过,而且集中在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上。但是,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重新修订,司法考试大纲也围绕诉讼费用的交纳37--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等方面

3、做了大的改动。因此,根据司考出题规律,07年司法考试应该会对诉讼费用部分有所涉及,且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旧法有变更的规定上。新办法共56个条款,并增加了司法救助一章。下面按照新办法的章节安排,也作如下七个部分的分述,重点解读新办法在诉讼费用上的革新之处:(一)确立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二)在诉讼费用种类的问题上:1.通过第6、7、8、10条,细化了收费范围和列举了不收费的范围,并取消了原诉讼收费办法设置的“其它诉讼费用”的规定,限制了法院在收费上的擅自决定权。2.第11、12条划分了可以代收和不得代收代付的情形,杜绝了法院借

4、收取办案费、其它费用之名,行乱收费之实。3.扩大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以及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情形有: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三)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小标的额案件的诉讼费大大降低1.案件受理

5、费:(1)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2)非财产案件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提高了诉讼费用的最低交纳额,但是,同时又规定:1)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2)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如还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劳动争议案件将诉讼费用降低为每件10元。2.申请费。申请费标准上也作了细微调整,并补充了如申请撤销

6、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费用标准。38--3.扩大了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四)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1.执行申请费先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3.可退费情形增加:民事转刑事无需继续审理的案件、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等案件作出

7、了全额退还受理费的规定,并在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中明确了退费的相关程序。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应补交或退还。(五)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1.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决定。3.对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案件、特别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4.当事人仍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在新办法第43条第2款增加了对法院

8、收费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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