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

ID:52464163

大小:130.55 KB

页数:9页

时间:2020-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7920号决定日2005年12月13日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国际分类号G09F3/00,B23H9/06,C25D1/00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朱东根申请号99121033.6申请日1999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3月10日合议组组长徐媛媛主审员杜微科参审员石清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公知

2、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与该公知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一、案由(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121033.6,名称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朱东根(下称被请求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1),取得雕刻板(2)的阶段;(2)把上述的

3、雕刻板(2)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做出有同样商标(1)的多个电烙板(3)阶段;(3)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取得主板(4)阶段;(4)以上述主板(4)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7)阶段。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

4、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电烙板(3)为镍(Ni)或者铜(Cu)。”(二)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未能清楚、完整地公开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

5、证据:附件1: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的《工业电铸》一书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共六页(以下称对比文件1)。(三)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4个步骤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权利要求1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第17页第3段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的说明

6、书未能对本专利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说明书对本专利使用的电铸方法的工艺条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2)说明书中的术语“电烙板”不是本领域惯常使用的技术术语,具体含义不清楚;(3)说明书第6页第2段中有关母模制作的内容公开不充分。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四)请求人于2005年2月1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

7、以下附件作为证据:附件2:据称由中国期刊网上下载的1996年南京师大学报中的有关文章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称对比文件3);附件3:兵器工业出版社1992年8月出版的《电铸技术》一书的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共9页(以下称对比文件2);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铸的流程,该流程中包括了本专利的工艺过程;2、本专利中从“雕刻板”上电铸“电烙板”以及从“电烙板上生产出复制品”均与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电铸方法相同;3、对比文件2中的芯模制造方法与本专利中雕刻板的制造方法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模芯使用的材料和电铸拷贝的材料,本

8、专利雕刻板和电烙板的材料不具有新颖性;4、本专利中将多个电烙板连接在一块底板上制出多个金属标签的方法与现有技术没有区别。(五)合议组于2005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6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时将请求人于2005年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2、3的副本转送给了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