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起点基础预热班商经-张海峡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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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商经法张海峡讲义公司法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2、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总结: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未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由合并前的公司的出资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3、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原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4、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总结:为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支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CFO)、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能:会议筹备、文件保管、通知公告等事宜)和章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强调“忠”,合伙强调“义”;(1)○挪用公司资金

5、;(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小金库目的:逃税、避税;1(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竟业禁止义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口诀(谐音):“那个呆子竟拥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总结: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不是经营主体!(三)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公司(股东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

7、参加诉讼)被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人员2)股东资格要求。(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原告:股东被告:董事高管监事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3)他人(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先请求

8、董、监告后股东自己告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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