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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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收汇核销相关知识锦程物流网1目录一、概念…………………………………………………3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4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四、出口收汇核销手续…………………………………16五、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172一、概念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

2、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3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

3、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4(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

4、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5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第五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六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第七

5、条出口单位在向委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6第八条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第九条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二十天内、远洋地区三十天内结汇或收

6、帐。(二)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三十天内、远洋地区四十天内结汇或收帐。(三)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三百六十天。(四)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帐。第十条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7、续。7第十一条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第十二条受托行、解付行要加强对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监督,及时向国外银行办理催收。受托行、解付行必须于每季初十天内,将上季逾期未收汇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帐户的使用等处罚。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办理。第十四

8、条本办法发布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收汇管理办法应停止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8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按月发放核销单,即每月初根据出口单位上年同期的报关次数,加上本月预知的增减次数,发给出口单位核销单。第三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必须多填写一份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在核销单存根上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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