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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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

2、——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2009-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

3、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可知,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因此A错。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因此B正确。此外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提出代为清

4、偿承诺的则不可以。因此C项错。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况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因此D正确。2007-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

5、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抵押权的保护期及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般普通诉讼期为两年,但会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主债权于2005.12.2约定履行义务期届满开始起算,但由于权利人乙银行一直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所以保护期从乙银行最后一次主张权利即2007.3.6开始起算,保护两年。所以答案为C。六、最高额抵押§203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

6、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VS.一般抵押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仅适用于不确定的、连续发生债权的关系。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实际债权超出时,以最高限额为准,实际债权低于时,以实际债权为准。最高额抵押权须确定一定时限。相对独立性,即从属性相对缓和,体现在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20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

7、转让的抵押权重新登记,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部分债权转让,全部抵押权转让,未转让的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同一般抵押的登记。(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同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205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可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206:(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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