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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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2-2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促进军民通用科技发展,办理军品生产,提升医学教育及研究,提供国军与民众医疗及官兵服务,训练军事监所受刑人及被告谋生技能,推展国军福利及文教,提倡军人储蓄等作业,特设置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2、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下列七个作业部分,均以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    一军民通用科技发展作业部分:提供政府机关及公、民营事业机构运用国防科技研发及产制能量,促进军民通用科技之发展。以本部军备局为管理机关。    二生产作业部分:建立军事武器装备生产体系,结合民间企业,发展自立自主国防工业,提升国军军品生产效能及品质,达成企业化经营之目的。以本部军备局为管理机关。    三医疗作业部分:配合政府医疗政策,维护全民健康,办理各种医疗服务,结合国防医学教育及研究,提升医学技术及品质。以本部

3、军医局为管理机关。    四服务作业部分:有效运用国军服务设施,以企业化管理经营,提供国军官兵、员工、荣民、后备军人及眷属正当休闲环境,安定军心,提升战力。以本部主计局为管理机关。    五军事监所作业部分:训练军事受刑人及羁押中被告之谋生技能,养成其勤劳习惯,俾出狱或出所后能适应军中或社会生活。以本部军法司为管理机关。    六福利及文教作业部分:供应国军官兵、荣民、眷属等生活必需品,统筹福利品及副食品之配销;宣扬政府政策法令,执行国军宣教,贯彻国军新文艺运动,扩大艺文服务领域。以本部总政治作战局为管理机关。    七军人储蓄作业部分:配合政府推展

4、国民储蓄,善用国军袍泽节余资金,挹注国家建设,并辅助官兵奠定个人经济基础,安定军心。以本部主计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接受委讬研究、制造、技术移转及服务收入。    四提供各项服务、加工、产品销售及劳务收入。    五医疗收入。    六研发特许权收入。    七教学实习收入。    八委讬经营之租金收入。    九相关事业之投资及融资收入。    一○附设营运项目收入。    一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一二其他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

5、用途如下:    一教学训练、实习及研究发展支出。    二承接委讬研究、制造及技术服务支出。    三各项服务、加工、产品生产、销售、推销费用及劳务支出。    四医疗支出。    五研发特许权支出。    六科技成果维护及推广支出。    七依规定或核定之提拨补助及奖励(助)金支出。    八提拨犯罪被害人补偿费用。    九军事受刑人及被告因作业发生伤、病、死亡之慰问金。    一○相关事业之投资及融资支出。    一一推展官兵文康活动及服务费用。    一二补助军人优惠储蓄存款利息差额支出。    一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一四其他有关支出

6、。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副部长兼任之;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就有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第7条     本基金项下各作业部分财务收支单独表达。但其资金得以内部转拨计价方式,视需要互相调拨;其作业程序,由本会另定之。    第8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10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2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3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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