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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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须按本

2、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3、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1公司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六条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4、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七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本办法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境外子公司实施的,各子公司要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专人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执行项目的境外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以前,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负责执行项目的境外子公司在季度资金预算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

5、根据付款额度授权审批权限,经分管公司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办理付款、换汇手续;境外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其境外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海外投资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由公司证券部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2(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6、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公司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7、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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