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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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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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救援窗口(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规定现行规范对消防登高场地没有规定。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7.2章有如下规定: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

2、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如下图所示4、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

3、窗口。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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