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流转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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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57410-G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甲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外高桥C2-8地块施工便道工程1.2建设规模:施工便道长约681米1.3工程地点:外高桥C2-8地块第二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2.1工程内容:道路路面、基层、涵管等。2.2承包范围:依据现场踏勘和甲方现场交底所示范围,具体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范围及

2、施工方案、施工图为准。第三条:图纸3.1甲方共向乙方提供施工图4套(含乙方编制竣工图所需2套),如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甲方可代为联系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3.2所有向乙方提供的图纸,应由乙方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甲方和由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3.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第四条:承包方式和承包职责4.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方式进行总承包。4.2承包职责20(1)乙方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

3、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以及保修期完毕,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2)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4)乙方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造价、结算原则5.1本工程暂估造价:59.493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4、。其中:措施费10.7294万元。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规费项目清单报价、税金项目清单报价以及暂列金额工程、暂估金额工程等造价。5.2本工程合同结算依据为本项目竣工图及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及本工程招投标文件。5.3本工程根据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竣工图结算。所有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所涉及的费用为包干使用。综合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水电费、施工单位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等一切费用,工程量按实结算。5.4

5、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乙方投标文件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设计调整,仍按对应的乙方投标自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实际调整;完全不相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设计调整,竣工结算可按《上海市市政预算工程定额(2000)》组价,其中人工单价、辅材单价、机械价格和综合费率取费参照原投标文件报价,报送甲方、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办理签证审核确定后执行。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实施内容不得纳入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费率参照乙方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执行。205.5工程量清单内材料、制品设计变更

6、调整工程结算原则:因设计变更和功能调整等因素使得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制品发生变更,如在乙方投标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结算仍按乙方投标文件已自报对应的材料、制品价格计取。如在乙方投标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相类似材料变更,乙方投标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除主材变更部分按照甲方签证确认的相类似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外,其该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中其它取费基数(辅材费、人工费、综合取费、让利率等)结算不予调整;(2)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不相类似材料变更调整,其材料价格调整以甲方签证确认为准,其该

7、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仍须结合乙方原自报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内容,其中人工单价、辅材费、取费费率、让利率等内容结算不予调整;(3)乙方在投标报价中自报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市场单价在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概不作调整。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格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在采购该材料设备前30天将所需材料设备的品牌、单价报送甲方(同一种材料设备品牌不得少于三家,同时甲方有权增加单位一同参与比价竞争),经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价格。如乙方未按以上方式进行报批,则结算时甲方将以自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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