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一体的证据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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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商贸工业第20卷第3期ModernBusinessTradeIndustry2008年3月检警一体的证据法解析裴振华(临沂广播电视大学,山东临沂276000)摘 要:从非法证据的控制入手,分析了检察机关在控制非法证据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出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没有建立检警一体的侦控格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检警一体的审判前诉讼构造的设想,并对现阶段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检警一体;控制;参与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98(2008)0320250202(1)排除非法证据是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是收集证据、

2、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审查证据和使用证据进行判决,保障诉讼公正的关键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的境地。但当检察机关准备防止或消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除这些非法证据的产生时,又感到无能为力。定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刑事审判阶段,通过证据的(2)我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不力的现象。根本原因在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逻辑推论的于我国的“三道工序式”诉讼构造造成检警关系权利分散、过程,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天然的逻辑关系,证据被视目的二元化和责任不对等特点。检察机关不享有侦查的指为认定事实的前提,

3、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在很在程度上挥权,侦查机关没有配合检察机关的义务。依赖于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如果作为推论前提的证据不充固然,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于分、不具有真实性或不具有法律上证据意义,由此得出的结公安人员的素质不高,因为侦查是非法证据的高发阶段,我论(法律事实)也必然会出现错误。们也可以把它归结为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非法取证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于原则,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惩罚性措施而无法操作,程序过程。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刑事致使法院在发现非法证据时往往束手无策而不得不予以

4、采诉讼的主体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重要的是用。但最根本性的原因却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在公检要以合法的方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在三者中,证据的法的职能及相互关系的定位上存在缺陷。我国根据“分工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来定位公安机关、检察机能力的要件之一,但它们本身并不能代替证据能力。如果关和法院的职能分工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三道工序式”一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仅影响程序的公正性,更有可能的诉讼构造。在此构造中,三机关分别负责刑事案件的侦会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5、,互不隶属、相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职不过影响审判的公证性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我责而呈现“相互衔接、前后接力”的格局。公安机关是刑事们把非法证据放在收集、审查、判断的程序过程中来看,就案件的侦查机关,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并根据会发现,无论一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而能否影响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决定案件是否移送检察件审判的公正性,其都是违反法定程序而通过刑讯逼供、非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进行法搜查、扣押、窃听等手段获得的。即使其因为具有客观审查,以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性、真实性等

6、特点而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其非法的收集手机关无需也无权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更不能对需要段对被告人甚至其他公民的隐私、生命、健康、自由等合法调查何种证据及如何调查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律权益都是一种粗暴的侵犯。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这种证监督机关,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也是通过据,刑事诉讼就会在追求绝对真实以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不对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审查实现的,如发现疑问或证据不可避免地丧失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足,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一般也不进行主动因此,分配证据的收集权和非法证据的控制权至关紧调查。这种刑事诉讼构造在检警关

7、系上呈现出权力分散、要,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都把控制证据的收集权和合理处目的二元化和责任不对等的特点。这些特点使检察机关系置非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往往独立行事,缺乏统一的我国对司法中的非法证据采取排除的态度。在实践控制。中,公安机关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我国司法构造的这些特点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押、窃听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在庭审特别是非法证据控制方面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越来越多的辩称其口供系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

8、是不同的。在我国,公安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得。面对这种辩护机关侦查工作的目的仅仅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送交检理由,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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