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

ID:5292749

大小:148.8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07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_第1页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_第2页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_第3页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_第4页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27卷第5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Vol.27,No.52012年9月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Sep.,2012●法学论坛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分离余秀宝(广东深圳昂扬律师事务所,深圳518125)摘ꎠ要: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

2、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关键词:著作人身权;作者;人格;物之外在性中图分类号:DF5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2012)05-102-06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人身权利与权利主体是密不可分的。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及其人格紧密相关,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3、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像经济权利那样进行商业性的转让,大陆法传统上的著作人身权一般被认为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是,这一传统著作权理论遭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转让著作人身权的现象不时发生。因为“在知识产权产业化、市场应用活动中,更多权利人关注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①著作人身权的财产化成为权利人实现收益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领域,确有因转让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而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转让著作人身权的协议无效的案例存在。②也

4、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宣称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可以通过合同予以转让。③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不可分离的观念使得传统理论与社会实践之间出现了裂痕,需要重新审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不可分离这一理论予以弥补。───────作者单位:广东深圳昂扬律师事务所收稿日期:2012-07-25①张平:《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之讨论》,《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4期,第28页。②《关于作品的买断问题案例》,http://tm.hubeiqiye.com/zhuzuoquanpindao/zzq_anli_class.aspx?id=618

5、,湖北企业网,2012年5月12日访问。③例如,在高等教育出版社诉机械工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曾在判决书中写道:“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其作品修改权。”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889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年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541页。·102·一、两大法系在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关系问题上所持之态度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外化,作者与作品不可分割

6、,著作权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是作者与生俱来的人权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上主要考虑文化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非常重视作者在文化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强调著作权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作品,而是为了保护表现在作品中的作者的创造性和个性。基于这些价值理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强调对精神权利的保护。①按照大陆法系(日本除外)的理论,著作人身权是其创作活动结束时自然就产生的“天赋人权”,而不像著作财产权那样是法律授予的。②大陆法系国家秉持的上述价值理念作用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关系问题上的

7、结果,是不承认著作人身权能够像著作财产权那样进行商业性的转让,因为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无法分离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贯重视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著作权立法主要是从经济而非文化的角度考虑,立法保护的对象是商品。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的实质是一种为商业目的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从消极角度讲,也就是阻止他人为商业目的而非法复制作品的权利。作品的作者和出版商分别在创作和出版中付出了时间、劳动和资本,因此他们均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通过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来激励人们对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投资,促进出版业的发展,

8、并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可见,英美法系著作权法的中心不在于维护作者的创作自由,而在于探求怎样以最低的成本来激励具有多样化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生产。正基于此,英美法系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注重作品的商业价值,强调对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则相对不足,有的甚至完全不予规定。③基于这样的理念,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大都明确承认著作人身权可以明示的方式予以放弃。这种较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更为灵活的规定,在实践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